近年来,“灵活用工”逐渐成为现代雇佣经济的重要主题之一。在多元化用工方式的浪潮下,人力资源工作者此时应该如何防范其中的用工风险?


01

新常态下的企业用工变革


(1)多元化用工方式激增

 

中国经济结构发生变化,在“互联网+”共享经济相互作用,为企业灵活用工提供了科技支撑,众多如服务新零售互联网等行业开始倾向多元化用工方式,比如外卖、网约车、直播带货、短视频、在线教育等新业态的发展,互联网平台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提供了渠道,改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,以“零工”人员替代全职人员的“灵活用工”模式正在迅速形成

 

(2)作为人力资源法律工作者,新常态下企业用工变革是一条必然发展的道路

 

从企业角度来看,选择灵活用工的根本目的在于降本增效。

 

随着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、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以及税改新政的颁布与实施,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全面、对劳动派遣的限制更严格、对用工要求越来越规范。

 

与此同时,企业在社会保险缴纳、劳动派遣、日常用工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将一一纠正,也必然面临着如何降低用工成本、提高生产效率的问题,基于既要符合规范又要降低成本的需求,对人力资源控制与优化要求增加,采取灵活用工减负就成为越来越多企业考虑的问题。

 

从劳动者角度来看,劳动者工作思想观念发生转变,越来越多年轻人不愿意长期受雇于某个公司,他们开始更加注重工作的自由和精神上的满足,如今更加自由灵活的就业市场,为年轻人提供了更好的赚钱选择

 

 

02

企业用工风险与防范措施

 

随着新业态蓬勃发展,灵活用工领域迅速发展,在拥有巨大的发展前景的同时,无论灵活用工平台还是企业都面临许多新风险,都需要用包容审慎态度,既允许新事物发展,又积极规避发展中的法律风险

 

(1)灵活用工风险及防范措施


曾经,一家灵活用工平台公司涉嫌虚开13亿增值税专票,这是灵活用工平台涉税刑事风险的典型案件

 

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的违法现象并不罕见,平台应对相关业务进行税务合规性论证,规范财务、业务流程,最关键的在于保障业务真实性,并对业务发生的过程、结果全程留痕,以规避风险。

 

(2)风险

对于用工企业来说,灵活用工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风险:

第一,有部分企业利用灵活用工平台,规避履行传统劳动用工关系下所需承担的用人单位义务,比如,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,诱导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,从而实现形式上的“灵活用工”,这不仅损害员工权益,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大量的劳动纠纷并承担赔偿责任。


第二,企业对灵活用工平台的劳务提供者过度管理,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,劳务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。


第三,企业与劳务提供者对于交付时间、交付标准、商业秘密保护、知识产权归属等约定不明确,从而引发纠纷。

(3)建议
基于上述风险,建议用工企业:

第一,千万不要有“灵活用工”可以逃避用人单位责任的思维误区;

第二,对于灵活用工的管理,应当把重点从“行为”转移到“结果”,日常合作中减少对劳务者或承揽方的行为管理,不应要求对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;

第三,在劳务合同或者合作协议中,明确成果验收标准以及商业秘密保护、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,并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。

举个例子:
如果企业与劳务提供者、承揽者在交付成果时,因验收标准以及商业秘密保护、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约定不清已经发生纠纷。

建议企业:

第一,搜集、保存双方之间微信、平台、邮件、录音等文字、语音沟通记录。并不是只有书面协议才能作为证据使用,企业通过文字、语音沟通明确交付标准以及各项要求,如对方同意,也可以作为双方之间的约定。

 

第二,事后采集证据,形成完整证据链。如果日常交流及书面协议都没有对争议问题留痕,可以通过微信、短信、邮件、电话等再次与对方取得联系,确认双方此前已经约定好的事项,一旦对方认可,即形成了新的有力证据。

 

第三,如果争议标的不高、不会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,尽可能协商解决,确实协商不成,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或仲裁。

03
新常态下的用工合规及管理
 
灵活用工领域涉及的各个角色应协同发展,才能实现企业、个人、平台、社会的共同发展。
 
在这里,对灵活用工提出几点建议:
第一,完善财税政策,引领灵活用工市场更规范的发展。灵活用工快速发展必然需要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,灵活用工领域不仅需要对用工平台的利好政策,同时也需要把灵活用工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,完善相关法律规范,社会才能稳定向好发展。
 
第二,灵活用工平台应遵守法律法规、行业规范,并从专业角度在遵纪守法范围内帮助企业最大化降本增效,灵活用工平台也应发挥社会责任,联合制定行业发展标准,以维护行业稳定秩序。
第三,用工企业可以通过灵活用工把非核心业务包出去,专做核心业务,“人才为企业所有”的理念转变为“人才为企业所用”,但绝不能通过“灵活用工”的外衣,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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